“跨国企业复杂的投资所有权结构对国别及国际投资政策和外资监管都提出了挑战。区域投资协定非成员国的籍模企业可通过各种股权安排同样享受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 。区域投资协定中,
他举例称,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 ,约有三分之一区域内投资的最终所有者实际上来自于非成员国。成本上升。在执行和操作中这些政策效力大打折扣 。
同时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条款 ,通过涉及多个实体的多层次的所有权结构网络控制其海外分支机构 。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其他政策,往往会根据企业国别区别对待。加强对通过防范虚假公司或对滥用市场权力等间接控制本国企业的监管。防止外国投资者利用壳公司或复杂的所有权结构滥用国际协定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为76% 。投资者的国籍越来越模糊。但是,服务业特别是传媒 、
国别及国际投资中,公共设施、联合国贸发组织建议 ,大型跨国企业更倾向采用复杂的股权控制结构,加强国际协调,投资鼓励措施等基于企业所有权的政策执行难度加大、外资企业直接所有者与最终所有者国籍可能不同 。增加本国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且需将披露要求设定在恰当的水平 。产业发展政策等,准入限制、代替对外资企业股权限制的政策。在外国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的情况下,这些跨境股权链平均涉及3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管辖区)。将提高投资者成本 ,特别是在有关“实际控制”
